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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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出发,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发生冲突的合法需求中需要由公共权力来维护的、具有压倒性正义优势的一方需求。公共利益的认定须符合利益冲突标准、法律途径标准和价值比较标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立法思路,应当以程序性的标准立法取代列举式的范围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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