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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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89)59号《关于盗窃地方银行、大型企业等部门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各种有价证券能否按票面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的债券如何计算数额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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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