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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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即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是规定新罪的理由有四点:它是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具有规定新罪的独立立法意图;它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它专门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它的规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相适应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学刊》 2000年4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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