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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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商标的"混淆"与"误导"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此举对于厘清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具有进步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对适于跨类保护的对象依旧采取了低门槛、宽口径的认定标准,并且也未曾对何谓"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予以明确界定,这又使得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矫枉过正"之嫌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11年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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