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视角下对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

/ 2

基于案例视角下对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

邓迎艳 林兴银 张秀琴 张春霞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

摘要: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关于教师与其他各类教育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是建构教师权利、责任与义务体系的核心依据。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前置性与根本性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对教师法律身份定位较笼统,不能很有针对性的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也影响了教师权益保障与队伍建设。但笔者认为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界定为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具有其特殊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 法律身份 社会世俗化身份 权利与义务

一、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现状

湖南娄底一中教师下跪事件引起甚大轰动,在老师的了解之中发现学生言语表现出来的是教师应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是来享受服务的,学生是顾客是上帝,这让老师感到班上风气不正,就想通过自己的行为唤醒学生,虽取得较好效果,但下跪事件引人深思,这不仅仅是为唤醒学生,更折射出来的是当下教育的虚弱与无力。当然这教师是服务人员只是中小学教师身份诸多争议中的一种,还有自由从业者、国家公务员、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亦或是普通劳动者这些都是对教师身份几种认知,主要由于社会人们对于教师身份的认知停留在表面层次,社会人们将教师的法律身份与社会世俗化身份混为一谈,没有深入了解过教师身份到底是什么,这也是导致教师身份存在诸多争议。另外 ,《教师法》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这种聘任合同与一般意义的劳动合同有何异同,这也是中小学教师身份诸多争议的原因之一。

二、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与其他行业的区别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3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是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根据定位来讲,教师法律身份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 ,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的权利不同,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专业技能不同。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三、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与社会世俗化身份的冲突

国家赋予教师的法律身份是通过法律、制度与规则来规约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教学专业人员"并不是社会对教师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唯一期待。由于受到传统师道尊严的影响,以及人们称教师是园丁、蜡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等,使得人们普遍认为教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是有着更高要求的专业。形成社会对“教师”有些更高的期待。因此,教师的法律身份与社会世俗化身份往往会产生冲突。诸如“范跑跑”事件,他发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的言论,范美忠说:“逃跑是自己瞬间的本能行为,但同时也反映了他对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他并不认为作为一名老师,有为救学生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从教师法角度看,他违背了《教师法》权利与义务中第八条第四点:关爱、爱护全体学生以及第六点: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及教学水平。他没有做到一名教师应有的师德与责任,没有认识到自己违背了教师法的规定义务而遭受大众的谴责。如果他不是教师,这样的观点或许在大众看来并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大众也不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评判他。再如入学教育事件,该老师的言论收到大众的谴责,无疑是用道德制高点来评判该教师,如若将该教师看做普通人,这番言论或许会得到大众的认可,但作为教师,是不可发出这种言论避免误人子弟,发出这样的言论是违背了《教师法》中第八条第六点: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及教学水平。同时这位老师遭受解聘且含五市不聘也是违反《教师法》所规定的该教师的合法权益。又如:充当看客的“杨不管,他违背了《教师法》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以及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作为教师,他们都违背了《教师法》的内容,违背了教师法律身份背后的权利与义务,违背了国家赋予教师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身份是对教师基本的身份规约与诉求,告诉教师应当如何行为。但大众往往用社会世俗化的角色期待来看待教师,他们用世俗化的观点对教师权责的期望来权衡法律身份,使得教师法律身份与大众期待的社会世俗化身份的冲突突出,使得教师法律身份存在诸多争议。

四、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的必要性

(一)、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是关于中小学教师与其他各类教育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是建构教师权利、责任与义务体系的核心依据。法律身份不仅决定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各项权利、工资待遇、资格任用、人事管理等,尽管不同身份教师的适用法律与制度、所享有的权利与范围、权益保障的程度与力度很不相同,但根据《教师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以及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为教师管理工作提供了可发挥空间,明确了中小学教师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二)、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确定为义务教育提供良好保障。义务教育是国家最大的公益性事业,保障和促进义务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 不断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事关我国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历史性任务。在影响义务教育质量的众多因素中, 教师无疑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因素,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的确定为义务教育提供了良好保障,为教师权利义务提供法律支撑,也是为建设教师队伍及教师专业化提供明确的方向。

结语

在对教师身份的诸多争议之中,笔者认为将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更为合理。教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素养,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不能简单的将教师列为服务行业或者国家公务员亦或是自由职业者,几者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专业技能不同,教师以“专业人员”的身份进行传道授业解惑,担负着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也以“专业人员”的身份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以及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韩小雨、庞丽娟)

《基于教师专业化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曲耀华)

《教师身份的危机及其合法性重构》–––论教师的公务员与专业人员身份(牛慧丹)

《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研究》(何浩)

《灵魂调律师––关于教师身份的思考》(范小青)

《教师法律身份的类型观及其界定依据––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的《教师法》修订研究述评》(张军、刘梦婷)

《我国高校教师法律身份探析》(龚钰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