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权利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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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权利问题研究

石玲

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军政基础系

摘要: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本文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权利问题进行研究,阐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权利克减的具体表现,分析权利克减的必要性,指出权利克减的原则要求,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权利;克减;保障

从非典SARS到口蹄疫、H7N9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再到这次的新冠肺炎,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为了尽快解决危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会采取一系列的应急处置措施,国家公权力因此迅速扩增,公民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退缩和克减。虽然应急状态下,公民权利进行暂时克减不可避免,但也不可随意进行,应在法治的轨道上,遵守基本的原则要求。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权利克减的表现

(一)人身自由权

当疫情发生后,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政府可对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还可依法采取一系列针对普通民众的紧急措施,比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这些管控措施在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同时,也会对个人的活动自由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依法处于克减的状态。

(二)个人信息权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依法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关于传染病的调查,承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信息需要依法被记录、被监控、被调查、被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一定程度的处于克减状态。

(三)财产权

在疫情发生后,政府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用作隔离地点;可临时征用交通工具,用于运送物资或人员;还可对公民个人财产进行销毁处理,比如对被感染的家禽进行捕杀。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会使财产所有权人对于其财产的支配、占有和控制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个人财产权因此有所克减,但这是应对疫情所必须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权利克减的必要性

(一)权利克减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

马克思认为:“权力是从原始权利的对立中产生并且在表面上凌驾于一切权利之上的力量,其根本的使命是缓和各种权利冲突。”个人为了缓和权利间的冲突,把一部分原始权利集体让渡给国家而产生了公权力。在让渡过程中,个人权利表面受到限制,但这是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需。在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中,私权利间的矛盾冲突则会更加凸显。为了缓和冲突,保障公民最核心的权利(生命健康权),相比平常状态,私权利要向公权力进行更大程度的让渡。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够运用足够多的权力,更快的处理疫情所带来的危机,而只有当危机得以解除,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最根本的保护。

(二)权利克减是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从发生到最终查明事件原因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在疫情原因尚未明确的短时间内,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担心,公众在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往往会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使生活尽快恢复常态,政府在应急状态下需要采取一些对公民自由和权利进行限制的措施。

(三)权利克减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需要

生物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一部分,是国家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不论是大规模传染病还是生物武器攻击,均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国民健康、社会秩序和政局稳定。因此,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全国人民必须上下一心众志成城,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权利克减的必要性,自觉配合政府的应急措施,共同应对突发危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权利克减的原则和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权利的克减不可避免,但是权利克减不可随意进行,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主体适格、措施适度、程序正当的具体要求。只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遵循最基本的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克减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主体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政府是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责任主体,主体适格的基本要求意味着在疫情防控中对公民权利进行必要的克减,应该由政府进行。其他主体(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只是在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只有政府才是真正的适格主体。

(二)措施适度

措施适度意味着政府在制定以及执行防疫措施的时候,要对政府的公权力与个人的私权利进行一番比较和权衡,做到对个人权利干预的最小化,使干预的收益大于损失。有的地方在执行防疫措施时,采取极端的堆石头、挖断路的手段,这些做法明显矫枉过正,造成的损害大于疫情防控的收益,不符合措施适度的要求。

(三)程序正当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公民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还要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以能够看得见的程序进行。虽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确保政府能够迅速运用权力快速解决危机,防控措施的实施程序将会相对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克减不需遵循任何程序性的要求。“权力不受限制必然会导致滥用”,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沦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彻底排除和侵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有关防控措施。

习主席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疫工作要依法开展,对公民权利的克减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适用特殊的法律,采取特殊的措施,对权利进行特殊的克减,但是一切行动的底线,仍然是法治。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徐青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应急性权力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08

  3. 郭殊.突发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权力与权利的平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