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基层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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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基层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李瑞英

中国人民银行平鲁区支行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036800

摘要:近年来,基层行紧紧围绕上级行金融稳定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在依法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范围内,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积极探索构建区域金融稳定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管理与服务,努力推动存款保险、金融稳定监测与评估、金融体制改革监测及应对处置等各项金融稳定工作的落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效保障了辖区金融稳健运行。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果,对于金融安全稳定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文章重点就央行基层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字:中央银行;金融稳定;问题;对策

引言

自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以来,金融稳定工作复杂程度不断加深,涉及的领域不断宽泛,需要协调的部门不断增多。多年来,基层央行积极落实上级行“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增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合力”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及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初步搭建了区域金融稳定工作架构。

1央行基层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1.1信息来源渠道不畅

一是取得保险、证券方面数据渠道不畅。保险业、证券业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基本不掌握这方面的资料,且目前要求保险、证券单位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因此在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的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如果对方不配合,将影响此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获得银行监管数据时效性滞后。虽然基层央行与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或协调沟通机制,但终究是两个单位,信息数据的共享经常因多种因素制约而不能及时实现。

1.2经验与模式较为欠缺

对基层人民银行来讲,金融稳定职能既是国家赋予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项新的挑战,在既无参照,又无统一标准模式的情况下,各基层行只能凭各自的理解履行职能,逐渐摸索适合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方式方法,形成各基层行自成一套、样式各异的金融稳定工作报告、金融风险处置预案、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并且由于基层行理论知识、工作经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局限,基层行制订的金融稳定报告、处置预案、协调机制等一些基础性资料,可能出现内容不周全、分析不到位、措辞不恰当、存在法律漏洞等情况,不利于上级行采集信息。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基层行一般都为初次接触此类事件,对于处置手段、方式、力度难以把握,难免手足无措。

1.3权威性有所不足

部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出于加强宏观调控等考虑,上级行又将基层央行原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如金融稳定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商业银行头寸再贷款、再贴现等上收省会中支或大区分行,使基层央行在金融机构、党政及社会各界中起到的作用产生质疑,弱化了基层央行特别是地市、县级机构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能中的权威。基层央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所作为,无力作为,无权作为”的思想和观念,虽不可取,但值得关注。

1.4人员知识结构老化

在人员素质和队伍结构方面,知识结构老化,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职能调整需要的问题。基层央行金融稳定岗的人员基本都身兼数职,为保证按时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各项任务,质量方面难免受到影响。人民银行目前注重风险监测、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的任务使得对金融稳定系统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比单纯的监管任务更高,不在同一层次,基层干部欠缺的不仅是理论知识,更为欠缺的是发现风险、分析风险、处置风险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2央行基层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问题的对策

2.1建立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

全国金融稳定报告与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固然不同,而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地区中支的区域报告更应有明显差异,从总行来说,应区别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同一级次的金融稳定报告的格式和指标应尽量一致,使之有可比性。如果不设定模板,基层报告可能会出现“五花八门”。在不设定模板的情况下,不如省去一些级次的报告,改为只提供金融风险中存在的活情况。由于基层行处置风险的经验缺乏,总行可以分析和归纳有可能影响一个地区或全局金融稳定的各类事件和可能的情况,据以提出各种处置方案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供基层行参考。各基层行再根据模板、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区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实施细则。

2.2切实发挥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

目前在总行层面已建立部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但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在进一步确立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工作中主导地位的同时,总行应取得国务院的支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中所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发挥好部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契机要求各级机构也比照执行,避免基层行与当地监管当局在金融稳定协调工作中出现久决不下或相互“竞争”的情况,可以大大减少基层行的协调成本。此外,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地方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领导职能,突出政府在金融协调中的地位与作用,由高位推动,带动人民银行与监管当局各方联动,共同维护好辖区金融秩序、机构与环境的稳定。

2.3加强对基层金融稳定研究人员的充实与培养

一是将理论水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金融稳定岗位,加强金融稳定究力量;二是建议上级行对辖区金融稳定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三是加强金融稳定队伍的思想建设,在目前工作任务重,履行职责的手段不够充分等困难条件下,更要树立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克服“无所作为,无力作为,无权作为”的思想和观念。

2.4出台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保障机制

履行好金融稳定职能,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保证国家和总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以有效的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第一,应强调发挥基层央行作用的重要性,主动做好工作,通过具体的工作举措,得到党政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认可,而不是单纯发文件;第二,应体现央行特别是基层央行的权威性,可以辅之以必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消除阻碍政策向基层传导的瓶颈;第三,进一步完善保证金融稳定政策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惩戒机制,为各级央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完备的法规依据,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渠道畅通。为保证央行依法履行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料,特别是在地区一级,在保险、证券监管机构未向下延伸、无法与有关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尤为必要。

结束语

综上所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神圣职责。实践中各级央行认真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探索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思路,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各级央行特别是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应对对策,从而做好金融稳定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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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银行新田支行课题组.积极构筑金融稳定“防线”认真履行基层央行职责——新田支行构建金融稳定体系的实践探索与思考[J].金融经济,2013(04):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