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 要:专门学校学生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中拥有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包括年满12-17周岁的在校学生、辍学流浪和16-17周岁已经踏入社会开始工作的未成年人。2007年6月1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以“专门学校”取代“工读学校”名称,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工读学校更名为“专门学校”。一直以来,专门学校秉承“不抛弃、不放弃”的教育理念,不断挽救行走在法律边缘的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出版日期
2021年02月2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