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回归:意义、限度与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28
/ 5

教师惩戒权回归:意义 、限度与策略

张芬艳

(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浙江省金华市 321004)


摘要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对教师管教规范化、学生品行的良好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意义。教师惩戒权回归的限度应从教师惩戒权的内涵与边界、属性与运用、基石与价值三方面进行规定。为了促进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法律应严格区分惩戒与体罚,立法与培训并举,使得教师会用惩戒权;来自家长与社会的信任与监督应并存,使得教师敢用惩戒权;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教育与惩戒要并施,秉持教育性的原则,以达到善用惩戒权的目标。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意义;限度;策略


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这是我们国家首次正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并着重强调惩戒对违规学生的教育矫正作用。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规学生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来源于国家教育权。”[1]基于该定义,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根据法律等规定,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惩戒学生的失范行为的一种权力。我国教师惩戒权自古以来就存在,但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教师惩戒权的发展经历了从放任到规范、从规范到弱化、从弱化到重视三个阶段。[2]近年来,教师惩戒权重新受到关注,多次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当前,在强调“立德树人”的背景下,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值得重视。因此,本文尝试从教师惩戒权回归的意义出发,明确教师惩戒权回归的限度,探究其回归的策略。


一、教师惩戒权回归的意义

基于学生发展和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现状,教师惩戒权亟需回归。伴随着教师惩戒权的缺失,学生长期在教师的过度关怀下成长,心理承受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弱化。而教师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在无法律明确指出惩戒的边界的前提下,容易走向极端。因此,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有利于教师合理行使权力规范学生的行为,进而对学生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促进教师规范管教

教师惩戒权在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与之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只有对“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惩戒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口头批评教育”的惩戒行为的允许性规定,其他没有具体的明示。因此,教师在管教学生时难以区分惩戒与体罚,教师的权力也没有得到保障,在管教学生时出现想管不敢管的现象,这些使得教师在管教学生的过程中走向两个极端,即滥用权力和放弃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师惩戒权亟待回归,以促进教师管教学生规范化。教师惩戒权的回归,能帮助教师明确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了教师在管教学生时想管不敢管现象的发生。此外,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权威,使得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免受家庭与社会舆论的压力,营造学校以及社会中尊师重教的氛围。同时,教师惩戒权的回归,能够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从而保证教师对学生管教的规范性。

  1. 涵养学生良好品行

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对学生良好品行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能够有效规范学生在校行为。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有利于学生增强责任意识,勇于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当前,一些中小学生责任意识淡薄,遇到挫折或者错误一味逃避,缺乏为自己的过失承担后果的主动性。教师惩戒权的回归也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是非观和正义感,懂得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而缺乏教师管理的学生,在学校中如果对行为的正当性缺乏一定的判断能力,行为就会失范,如出现打架、斗殴、旷课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坚强的意志,防止学生以离家出走、自杀为借口来威胁家长或老师。在惩戒权缺失的情况下,学生远离了挫折,同时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相关研究指出,“目前不少学生独立生存的能力差,依赖性强,情感脆弱,稍遇困难和挫折就悲观失望,甚至发生过激行为,有的动辄离家出走,有的甚至走上绝路……心理承受能力差、社会责任感缺乏等是现今孩子心理问题的核心体现。”[3]

  1. 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有利于维系和谐的家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人才的重任,是为学生完满地走向社会做准备的。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教师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规范学生的失范行为,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言行承担后果,使得学生能够更加顺利地适应未来社会。在教师惩戒权缺失的情况下,学生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过失行为,也体会不到自己的过失行为会引发相应的不良后果,同时缺少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意识。换句话说,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同时,教师惩戒权的回归也有利于教师、家长与学校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秉持教育性的原则,意在使学生意识到错误行为,并避免以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学生的是非感和责任感能得到较好的提升,因此家长会愈加信任教师,从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家校关系,进而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由此来看,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教师惩戒权回归的限度

现实中体罚与变相体罚外延的无限扩大使得教师碍于压力放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因此,对惩戒的边界或是限度的研究尤为重要。严格规范教师惩戒的方式与范围,有利于减少教师出现滥用惩戒或放弃惩戒的极端情况。

  1. 基础:教师惩戒权的内涵与边界

国家层面正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是在2016年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惩戒对违规学生的教育矫正作用。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地方层面首次赋予教师惩戒权。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019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即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上述三个文件中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作用和方式。教师惩戒权的内涵主要涉及其作用的对象与方式。《辞海》将“惩戒”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教师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失范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不应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区分于体罚与暴力。《教育大词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并对“变相体罚”做了示例性解释: “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4]惩戒与体罚最大的不同在于:惩戒是一种较中性的行为,旨在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而体罚则是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指向惩戒的允许范围,即教师在行使权力时要掌握惩戒的艺术。当前的《教师法》中指出教师的权利包括“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的义务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因此,教师实施惩戒行为时,要合理公正,唯有学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或是道德规范时才给予惩戒。同时惩戒的量度要依据学生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考量,坚持比例平等的惩戒原则,即惩戒与学生的失范行为相当。此外,教师行使惩戒权时要适时适度,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保证惩戒的方式是学生可接受的,才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标。只有学生接受教师给予的惩戒,学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己所犯行为的不当之处,并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1. 关键:教师惩戒权的属性与运用

就属性而言,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师惩戒权的强制性实施。 针对教师惩戒权是“权力”还是“权利”,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持“权力说”的代表学者包括陈胜祥,他从行为主体、法律要求、运行方式等六个方面辨析“权力”和“权利”,认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5]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既是权利又是权力,如劳凯声。教师惩戒权应是教师的“权力”,这意味着教师如果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没有给予相应的惩戒,那么可以视为一种渎职行为。

在教师惩戒权的有效运用上,教师要把握一定的度,避免滥用与不用的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一方面,法律中的规定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注意限度,即教师的具体惩戒行为必须依法执行,合乎法律规范,不滥用权力,不实施体罚。另一方面,教师不能为了避免受到学校、社会或家长的责备而放弃权力。为保障教师的权利,在重新修订《教师法》的座谈会上,针对令教师烦心的“校闹”问题,明确提出要严格划分责任,着重保障教师安全,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让教师们安心从教。

(三)重点:教师惩戒权的基石与价值

教师惩戒权的基石是学生主体,其原因主要在于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学生为底线,才能重塑学生的规范行为。其一,课堂教学的主体是学生,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因此,针对学生不恰当的行为,教师能从学生角度出发,倾听学生的需要,而不是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凌驾于学生,指责或惩戒学生的行为。同时,基于学生主体,教师要学会控制自己的个人情绪,客观对待学生失当的行为。其二,教师应在课堂教学中了解学生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即教师要尊重学生的权利,如学习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等权利。其三,教师要与学生展开平等对话,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教师要承认学生是独立的个体,并与之展开对话交流,给学生解释的机会和说话的权利。这样的平等对话有利于引导学生走上正确的道路,同时不侵犯学生的自尊。

教师惩戒权的价值在于培养学生的德行,形成对学生的人性关怀。教师惩戒权具有教育性作用,旨在通过一系列惩戒的手段引导学生理性判断行为的好坏,从而引发学生的自律行为。教师惩戒的本质是“正其心”,“让学生知耻,即有羞耻之心,恶事不为;知止,即有畏惧之心,畏法、自重;知己,即有自律之心,不越雷池。”

[6]也就是说,教师惩戒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形成内在的道德标杆与底线,跟随内在的德性,使行为合乎规范。教师在惩戒学生之外,也要懂得适时鼓励学生,让学生知道教师惩戒的出发点与目标,使得学生在教师的惩戒之外,还能感受到教师的关怀。


三、教师惩戒权回归的策

当前,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存在着困境,如法律无明确规定以及各方对教师惩戒权的认知存在偏差等。要走出这些困境,需推进教师惩戒权立法建设,加强教师培训,使得教师会用惩戒权;社会和家长等需正确认知教师惩戒权并监督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使得教师敢于使用惩戒权;同时,教师自身要善用惩戒权,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秉持教育性的原则,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使教育回归到教化与培育中去。

  1. 教师会用:立法与培训并举

当前教师惩戒权的细则在立法方面处于空缺状态,这使得教师权力的行使得不到保障,同时在权力行使中也无法可循。因此,国家与地方层面有必要完善相应的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强教师培训,推进教师惩戒权回归到实际教学中。

  1. 国家与地方要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确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仅要明确赋予教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惩戒权,还要指明学生的哪些失范行为教师可以惩戒,即对教师惩戒权的惩戒主体、惩戒范围、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给出明确规定,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参考和依据。第二,要加强对国外教师惩戒权立法的研究,为国内教师惩戒权立法研究提供指导和借鉴。当前我国研究者大多局限于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的教师惩戒权立法经验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总体而言,我国教师惩戒权对国外相关立法的研究不够全面和开阔。因此,在国际经验借鉴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的教师惩戒权立法情况的研究和借鉴。第三,要加强教师培训,保证教师会用惩戒权。在教师拥有惩戒权的前提下,学校层面有必要通过讲座等形式,帮助教师明确何为惩戒教育以及如何实施惩戒。教师通过接受教育能够了解惩戒的意义所在,并且用好自己的惩戒权和教育权,积极探索引导学生和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有效维持与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

教师敢用:信任与监督并存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各方信任,如社会、家长和学生等,以保证教师敢用惩戒权。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社会应当从偏“赏”而废“惩”逐渐走向赏惩相济,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争取大众的支持。社会应创设宽容信任的环境,营造教师惩戒权运行的舆论氛围。[7]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与教师惩戒权行使相关的事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消除对教师惩戒权的偏见,从而促进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理性认知,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意义所在。从家长的角度出发,家长要信任教师,并且积极配合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基于此,家长和学校之间应该搭建沟通的桥梁,共同致力于学生的发展。针对学生出现的失范行为,教师要及时告知家长,并与家长共同探讨学生出现失范行为的原因及应对措施,从而形成良好的家校合作关系,有效促进学生的良好发展。同时,学校在制定具体的惩戒条例时,应当邀请家长一起参与,从而制定出各方都认可的行使规范,促进教学活动更好的开展。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学生应当参与学校或者班级惩戒条例的制定过程,增强惩戒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民主意识。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各方监督,既保证教师切实实施权力,同时监督权力实施的规范性。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因此要监督教师积极行使权力,规范学生的行为。基于此,学校方面要出台相应的考核机制,针对教师放弃权力的行为给出相应的扣分或处分等。除了监督权力的切实行使之外,还要监督教师权力的合理行使,进而维护学生的权益。在这一方面,学校各方领导可以借助相关技术或政策,积极监督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保证教师惩戒权力的合理行使。如香港教育局要求每个学校必须设立一个监察机制,即“学校需准备一份违纪学生的记录,包括执行惩戒的理由及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批准文件,以确保教师不会对违规学生过分使用惩戒措施”。[8]此外,社会方面借助舆论的压力,增强教师惩戒的透明度,有效监督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学生作为教学中的一大主体,也理应监督教师权力的行使。如发现教师存在惩戒过度即体罚的行为时,应当积极向相关部门报告,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各方的监督之下,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才能趋于规范化和成熟化。

教师善用:教育与惩戒并施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并施教育和惩戒,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秉持教育性原则。教师在面对问题学生时,不能孤立地使用惩戒,还要考虑学生的羞愧感、荣辱观等,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实施惩戒,即惩戒要与其他正面鼓励一起使用。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其《大教学论》中指出:“凡是想把青年捞入德行之网的人,他就必须一方面用严酷的方法使之畏惧和恭顺,另一方面用温和与情爱的方法去抬高他们。能够结合这两个极端的老师就是好老师。”

1

首先,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需秉持教育性原则,意在规范学生的行为。教师惩戒权意在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与表现,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而非凭借惩戒权彰显教师权威或者排解负面情绪。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既要突显威严,同时要展现宽厚的一面,尊重学生,不能急于求成,不可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基于此,教师行使惩戒权应当使学生认识到教师针对的是不良行为,而不是人本身,这有助于引导学生纠正错误的同时培养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其次,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方法需秉持教育性原则,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惩戒并不意味着只要学生出现不合乎规范的行为,就要用惩罚来管理学生。长期采取惩罚管理学生的行为容易导致学生产生反叛的情绪,而鼓励、讲解和说理有时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针对学生不同严重程度的违纪行为,以及每个学生不同的性格,教师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让教育与惩戒并施。再次,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需秉持教育性原则,要向学生说明惩戒的原因,帮助学生认识错误,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荣辱感,引导学生正确判断行为的好坏。


The Return of Teachers' Disciplinary Power: Significance, Limits and Strategies

Abstract: The return of the teacher's right to discipline is of irreplaceable significance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eacher discipline, the good development of student conduct and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return limit of teacher's right of punishment should be stipulated from three aspects: the connotation and boundary, attribute and application, cornerstone and value of teacher's right of punishmen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turn of teachers’ power of discipline, the law should strictly distinguish between punishment and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both legislation and training will enable teachers to use the power of discipline; trust and supervision from parents and society should coexist, so that teachers dare to use the power of discipline; teachers are exercising disciplin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making good use of the right of punishment, education and punishment should be implemented simultaneously.

Key words: teacher's disciplinary power; meaning; limit; strategy

1 转引自陈启刚:《揭开惩罚教育的“黑箱”》,当代教育论坛,2003年第6期:62


1参考文献

[?] 施丽红,吴成国.论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实施[J].当代教育科学,2006,(4).

2[?] 于善萌,高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惩戒权的变迁、困境与超越[J].上海教育科研,2018(06):14-18.

3[?] 黄路遥.惩戒教育:从批判到回归[J].当代教育科学,2018(11):34-39.

4[?]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76.

5[?] 陈胜祥.“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辨析[J].教师教育研究,2015(1):74-77.

6[?] 吴维煊.教师惩戒权应受到法律保护[J].中国教育学刊,2015,(8).

7[?] 张思宇,朱成科.教师惩戒权的现实失落与理性回归[J].教学与管理,2017,(29):1-3.

8[?] 王琳琳.论教育惩戒的边界与限度[J].当代教育科学,2018(11):40-44.

作者简介:张芬艳(1996),女,浙江嘉兴,汉族,硕士研究生,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321004,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