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前不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在保持原来法条的体例和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不仅是量的增加,而且有质的飞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得到进一步的健全,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概括起来看,这次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等同于“无罪推定”,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主要要求,可以说是对“有罪推定”的直接否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罪疑从无”原则。这个原则较为明确地体现在经修改后此法的第162条第3项规定之中:人民法院对干“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罪疑从有”或“罪疑从轻”的直接否
简介:国内贸易部总经济师丁俊发日前指出,今年粮食流通体制将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方向概括起来就是“四分开,一并轨”。“四分开”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政企分开。粮食企业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加市场竞争。国家和地方的储备粮,委托基层粮站收购,付给收购费用。政府将主要负责粮食的供需平衡、政策制定、粮价管理和市场调控。二是储备与经营分开。储备费用由政府负责,经营部分自负盈亏,继续推进两线运行。三是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开。储备分为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国家储备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实行垂直领导,人财物统一。继续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各地要切实抓好本地区的粮食生产、供应和储备。中央的责任是负责粮食总量平衡、进出口调
简介:10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实施了住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全面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津贴制度。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今后不得再自行购房、建造住房,改由领取住宅津贴的人员自行解决住房。从10月1日起,参加房改而没有购买公房的干部职工将领取住房津贴。据了解,凡符合有关条件的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每月按如下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一般干部职工350元,科级干部400元,处级干部450元,厅级干部500元,津贴标准每年递增10%。住房津贴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发津贴单位将津贴按时存入在住房基金公司开设的个人住房津贴专户内,职工不能随意挪作它用,只能用于租购建房。领取津贴自购房─—中山住